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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23执295号

郭俊停、郭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俊停;郭卫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3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郭俊停,男,汉族,1966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执行人:郭卫东,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俊停与被执行人郭卫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2018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郭卫东进行两轮网络查控,后对其部分有余额的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2018年3月16日约谈申请人郭俊停,明确本息数额。2018年3月19日约谈被执行人郭卫东,其进行了财产申报。2018年5月21日再次约谈被执行人郭卫东,仍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郭卫东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郭卫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16日、2018年9月28日、2018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郭卫东进行多次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月22日对被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郭卫东名下无房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19年1月22日约谈申请人郭俊停,告知其被执行人郭卫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将对该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郭俊停同意对该案件做终本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红营

审判员  贾 雷

审判员  王百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