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保7号
申请人:余玉婷,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闹,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飞,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陈军,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申请人余玉婷与被申请人陈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粤1971财保76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军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军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裁定作出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月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陈军名下的东莞市万江区新城金鳌路52号丽港湾7栋1404室房屋。申请人余玉婷于2018年1月30日向我院对被申请人陈军提起诉讼,我院于同年6月19日作出(2018)皖0822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9月11日,申请人余玉婷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2018年12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全案移送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请求解除对标的房屋的查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军名下的东莞市万江区新城金鳌路52号丽港湾7栋1404室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义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舒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