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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26执81号

王某与山西黎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山西省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晋0426执81号王某:你与山西黎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426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黎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归还申请人借款49500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偿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519元,执行费68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山西黎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称: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云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天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