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6民终1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将,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紫金西路166号。 上诉人吴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8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吴将的上诉请求: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8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并且准予立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签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在陵水县法院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是解决的被上诉方是否有违约的问题,但上次案件并没有核查双方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包括经营权转让都须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有效,被上诉方在与上诉人签订该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时,并没有取得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根本不具备该土地承包的合法性,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所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这次要求立案的诉讼请求与上次两审法院所判决的事由根本不是同一事由,请求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8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并且准予立案。
本院认为,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9日受理了吴将的起诉,并作出(2017)琼9028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本次起诉的当事人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上诉人吴将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上诉人吴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声泽
审判员 罗 葵
审判员 李秋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馨 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