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306执恢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正华,男,1972年出生,个体业主,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执行人:孙洪林,男,1968年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虎林市。本院在执行彭正华与孙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正华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306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栾继鹏
审判员 马莉娜
审判员 孙桂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