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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306执恢10号之一

彭正华与孙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正华;孙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306执恢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正华,男,1972年出生,个体业主,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执行人:孙洪林,男,1968年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虎林市。本院在执行彭正华与孙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正华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306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栾继鹏

审判员  马莉娜

审判员  孙桂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