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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1021执343号

张文斌与洛南县泰和医院,王锋,黄霞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文斌;洛南县泰和医院;王锋;黄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1021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斌,男,生于1956年10月24日,住洛南县。 被执行人洛南县泰和医院,组织机构代码91611021661170858。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王锋,男,生于1969年5月1日,住洛南县。 被执行人黄霞,女,生于1972年8月18日,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文斌与被执行人洛南县泰和医院、王锋、黄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发现洛南县泰和医院、王锋、黄霞名下除过洛南县泰和医院房产、土地及医疗设备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对该房产、土地、医疗设备进行了查封,因该房产、土地及医疗设备目前难以处置,本院已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1021执3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韩正印

审判员 王文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锋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