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1021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斌,男,生于1956年10月24日,住洛南县。 被执行人洛南县泰和医院,组织机构代码91611021661170858。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王锋,男,生于1969年5月1日,住洛南县。 被执行人黄霞,女,生于1972年8月18日,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文斌与被执行人洛南县泰和医院、王锋、黄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发现洛南县泰和医院、王锋、黄霞名下除过洛南县泰和医院房产、土地及医疗设备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对该房产、土地、医疗设备进行了查封,因该房产、土地及医疗设备目前难以处置,本院已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1021执3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韩正印
审判员 王文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锋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