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08民终1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北泉镇6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市欣盛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河子市北五路11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严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欣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新宝
审判员 商 栋
审判员 李红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