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提 供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状 况 通 知 书 (2019)冀0109执143号 马振红、马邵华、马少迪、徐金雨: 你申请本院执行与刘国英交通肇事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国英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刘国英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张兵伟联系电话:8814×××2 本院地址:廉州西路229号 邮编:052160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马振红、马邵华、马少迪、徐金雨 地址及电话藁城区四明街北段路东省邮印家属楼1单元601室,15131469398藁城区四明街北段路东省邮印家属楼1单元601室,18631142468藁城区四明街北段路东省邮印家属楼1单元601室,18631142468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北高庄村,18631142468 被执行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刘国英 地址及电话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东街村, 举证内容包括:银行开户、户名、账号和存款金额;动产、不动产(如房产、车辆、电器、首饰等);到期债权、可得利益(如以他人名义购置的不动产、股票、知识产权等收益);分支机构构成所属公司的财产情况;其他财产情况(如保全财产的状况、期限等)。 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以及需要法院核实的情况: 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附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