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26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秦慧,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段崇伟,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秦慧与段崇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段崇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给付申请执行人秦慧抚养费3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段崇伟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段崇伟存款30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志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