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7920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作出原告安徽宿州鸿星尔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宏升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皖1302民初7920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皖1302民初7920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安徽宿州鸿星尔克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峻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