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11民初261号
原告:耿长安,1986年8月11日出生,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凡,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好,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坤,1978年8月1日出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东方红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家富,董事长。
被告:蚌埠天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汇智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天民,执行董事。
原告耿长安与被告赵坤、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天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耿长安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长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长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耿长安负担。
审判员 李思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平平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