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505行审4号
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国土资源局。
负责人:朱科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乔宁。
委托代理人:刘昌盛。
被执行人:王高明。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高明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认为,王高明于2017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在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双河镇村,占用双河镇村集体土地318.6平方米,进行住宅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已立案查处,并于2018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垦国土资罚字[2018]第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11月23日催告当事人履行。该决定的内容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8.6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垦国土资罚字[2018]第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5月2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并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垦国土资罚催字[2018]第09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垦国土资罚字[2018]第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履行了必要的立案、勘测、询问、调查、会审、核查、告知、催告、送达等法律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垦国土资罚字[2018]第09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玉成
审判员 孙建平
审判员 王兴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