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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3执327号

李晴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李晴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327号

被执行人:李晴光,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本院在执行李晴光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晴光金融账户存款50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