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2811号 申请执行人吴建忠,男,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屠钟元,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陈玉琴,女,汉族,1959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吴建忠与陈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85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陈玉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吴建忠货款1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40元,由陈玉琴承担。此款吴建忠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陈玉琴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吴建忠。因陈玉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建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1204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8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8年8月8日及2018年11月13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委托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陈玉琴的房产、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D×××××的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到),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086.44元,另外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只有零星银行存款。 3、2019年1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2040元,尚未执行到位93953.5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 磊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澄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