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6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唐清荣与被执行人刘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吉2406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杰自动履行了本案标的15,000元,利息2000元,诉讼费116元,共计17,116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127元已缴本院。被执行人刘杰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20)吉2406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