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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2250号

杨书全、阮孝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书全;阮孝全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2250号申请执行人杨书全,男,汉族,1957年10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阮孝全,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杨书全诉被告阮孝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3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阮孝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书全49389.64元;

二、驳回原告杨书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因阮孝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书全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22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雷

审判员 王松鹤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