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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4民初304号

王敏与车仕喜、雷月玲、车龙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敏;车仕喜;雷月玲;车龙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524民初304号

原告:王敏,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

被告:车仕喜,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农民。

被告:雷月玲,女,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农民。

被告:车龙涛,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农民。

原告王敏与被告车仕喜、雷月玲、车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敏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

审判员  雷艳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