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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32民初6302号

徐香兰与燕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香兰;燕康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32民初6302号

原告:徐香兰,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燕康建,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原告徐香兰与被告燕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香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被告许诺将借款归还。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徐香兰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通知,原告徐香兰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香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亚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晓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