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32民初6302号
原告:徐香兰,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燕康建,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原告徐香兰与被告燕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香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被告许诺将借款归还。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徐香兰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通知,原告徐香兰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香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亚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晓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