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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03执2342号之一

南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王纪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王纪忠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03执2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路与工业路交叉口新华城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87110993E。法定代表人胡海,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纪忠,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人南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14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纪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71798.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催告通知书;扣划227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线上查询被执行人王纪忠名下有豫R×××**思域牌轿车一辆(注册登记于2008年),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查封;除此之外,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采取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49098.60元。已于2019年1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14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民革

代理

审判员  谭 猛

代理

审判员  徐亚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