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58号 罪犯黄利彬,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利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单独或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2556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利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4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利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该犯两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且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利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31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 薛晴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