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22执恢96号
被执行人:乔俊强,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武邑县人。被执行人乔俊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3)武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俊强交纳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乔俊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1日、2019年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乔俊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乔俊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8年11月10日到被执行人乔俊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乔俊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6.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乔俊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理财型保险。7.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将被执行人乔俊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乔俊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迎君
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
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振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