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29刑初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向平,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群众,大学文化,系赞皇县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赞皇县馨苑小区**楼****。2018年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俊平,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向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向平及其辩护人马印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杨向平驾驶冀A×××**号小客车沿京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羊角村路段时,与前方行人耿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耿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向平弃车逃逸。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向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耿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杨向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向平已赔偿被害人耿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赞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死亡注销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证明;被告人杨向平的户籍证明;证人商某、宫某、姜某证言;被告人杨向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向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向平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永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