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02民初9384号
原告: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区东城高科园九洲路**。
法定代表人:张士恒,经理。
被告:山东畅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路宪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畅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畅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62元,减半收取10631元,由原告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克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