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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终8616号

江兵、梅龙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兵;梅龙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8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兵,男,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龙东,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暂住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江兵因与被上诉人梅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0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梅龙东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梅龙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06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梅龙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江平

审判员  夏明贵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叶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