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8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兵,男,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龙东,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暂住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江兵因与被上诉人梅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0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梅龙东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梅龙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06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梅龙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江平
审判员 夏明贵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叶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