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14民初4770号
原告:陈勇,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雷,无锡市新吴区硕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祝晓政,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无锡固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晓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勇与被告祝晓政、无锡固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晓政、固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祝晓政归还借款844329元及该款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固辉公司对祝晓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祝晓政曾向陈勇借款1100000元,固辉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祝晓政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款。 祝晓政、固辉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5日,祝晓政因经营需要向陈勇借款1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言明该款于2个月后归还。固辉公司对祝晓政的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并言明保证期限2年。2018年4月18日,固辉公司用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向陈勇清偿了255671元。因余款催讨无果,陈勇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承兑汇票收条、委托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陈勇与祝晓政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本案所涉借款尚有844329元未清偿的事实清楚,陈勇要求祝晓政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固辉公司为祝晓政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未注明具体保证方式,故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祝晓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勇借款844329元及利息(以84432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无锡固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祝晓政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固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祝晓政追偿。 案件受理费122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843元(此款已由陈勇预交),由祝晓政、无锡固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陈勇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7843元由祝晓政、无锡固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祝晓政、无锡固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邱吉珥
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
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新武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