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9民初117号
原告:乐平市三阳包装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乐平市工业园金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3520809994。。
法定代表人:董华斌。
被告: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道南侧生物柴油东侧),同一信用代码91360429087129877F。
法定代表人:邓小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平市三阳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平市三阳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平市三阳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平市三阳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乐平市三阳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