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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3执217号

何云飞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何云飞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123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何云飞,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执行人谭登林,男,1973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现住遂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云飞与被执行人谭登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