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22民初20号原告钟建明,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被告赖琴梅,女,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建明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之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建明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钟建明负担。
审判员 叶艳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佩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