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722民初20号

钟建明与赖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建明;赖琴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22民初20号原告钟建明,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被告赖琴梅,女,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建明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之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建明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钟建明负担。

审判员  叶艳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佩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