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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9546号

田晨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欢;田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546号

申请执行人:刘欢,女,199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田晨,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欢与被执行人田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须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执9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审判员  何保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柴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