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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辖终2号

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当事人
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上诉人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1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也实质上是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履行该《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因此,应当依据该《协议》约定管辖条款。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烟台地区或苏州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股东大会决议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