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金秾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昭宣元盛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上诉人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1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也实质上是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履行该《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因此,应当依据该《协议》约定管辖条款。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烟台地区或苏州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股东大会决议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