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刑更67号罪犯欧阳井华,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1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5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井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欧阳井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9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该犯系累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79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湘09刑更69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井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劳动,态度端正,劳动积极。2016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7年度被评为优秀炊事员。现累计考核记6个表扬,余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欧阳井华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井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莫仁华
审判员 徐高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雷志华
书记员苏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