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82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娄瑞来。被执行人承德县五道河金矿。关于申请执行人娄瑞来与被执行人承德县五道河金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2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承德县五道河金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2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 彭树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