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522民初8783号
原告:陈喜凤,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柏炎辉,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原告陈喜凤诉被告柏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投资借款协议,原告出借给被告50000元,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后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延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所欠借款至今未归还。被告未应诉。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投资借款协议1份;支付宝转账凭证1份。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用。根据上述采用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柏炎辉因经营大学生消费体验生意需要,于2017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投资借款协议约定:两个月之后归还借款,盈利归原告,被告收取盈利的10%佣金;如有亏损由被告承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所欠借款至今仍未归还。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是投资借款协议,但又约定了原告不负亏损,因此,此协议实质上应属民间借贷合同,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盈利归原告但未有具体约定标准,应属利息约定不明,原告现要求按年息6%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柏炎辉归还原告陈喜凤借款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被告柏炎辉支付原告陈喜凤借款50000元按年息6%自2018年9月25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柏炎辉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两年。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申请执行,义务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再执行。
审判员 余有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诗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