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孝义办事处孝南村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李伯勋,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逯新立,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上诉人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1民初6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以已经查明的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法院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逯新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即逯新立住所地巩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