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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81执714号

王春红与胡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春红;胡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81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红,现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胡艳玲,现住洮南市。 本院在执行王春红与胡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881执71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波

审判员  金安宁

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