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81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红,现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胡艳玲,现住洮南市。 本院在执行王春红与胡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881执71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波
审判员 金安宁
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