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826民初2614号
原告:杨有明(又名杨保平),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致国,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根,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刘双明,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刘二先,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王凤奎,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宁润珍,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裴巧梅,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香辉烨,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张琴兰(又名张青兰),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刘秀萍,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杨四,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刘长福,男,194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朱海琴,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宗彩云,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韩艳芳,女,6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原告杨有明与被告裴根、刘双明、刘二先、王凤奎、宁润珍、裴巧梅、香辉烨、张琴兰、刘秀萍、杨四、刘长福、朱海琴、宗彩云、韩艳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杨有明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明撤回对被告裴根、刘双明、刘二先、王凤奎、宁润珍、裴巧梅、香辉烨、张琴兰、刘秀萍、杨四、刘长福、朱海琴、宗彩云、韩艳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69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原告杨有明负担。
审 判 长 杨永湖
审 判 员 纪小飞
人民陪审员 刘晓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紫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