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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826民初2614号

原告杨有明与被告裴根、刘双明、刘二先、王凤奎、宁润珍、裴巧梅、香辉烨、张琴兰、刘秀萍、杨四、刘长福、朱海琴、宗彩云、韩艳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2-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杨有明;裴根;刘双明;刘二先;王凤奎;宁润珍;裴巧梅;香辉烨;张琴兰;刘秀萍;杨四;刘长福;朱海琴;宗彩云;韩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826民初2614号

原告:杨有明(又名杨保平),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致国,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根,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刘双明,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刘二先,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王凤奎,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宁润珍,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裴巧梅,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香辉烨,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张琴兰(又名张青兰),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刘秀萍,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杨四,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刘长福,男,194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朱海琴,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宗彩云,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韩艳芳,女,6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原告杨有明与被告裴根、刘双明、刘二先、王凤奎、宁润珍、裴巧梅、香辉烨、张琴兰、刘秀萍、杨四、刘长福、朱海琴、宗彩云、韩艳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杨有明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明撤回对被告裴根、刘双明、刘二先、王凤奎、宁润珍、裴巧梅、香辉烨、张琴兰、刘秀萍、杨四、刘长福、朱海琴、宗彩云、韩艳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69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原告杨有明负担。

审 判 长  杨永湖

审 判 员  纪小飞

人民陪审员  刘晓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紫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