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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11090号

王辉冬与楼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辉冬;楼华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5民初11090号

原告:王辉冬,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楼华梁,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王辉冬与被告楼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7月22日,被告楼华梁向原告王辉冬借款20000元,承诺当月25日归还。王辉冬即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别转账给楼华梁各10000元。后楼未按约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冬与被告楼华梁之间的借贷关系,有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手机转账截屏、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王辉冬诉请楼华梁偿还借款,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楼华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辉冬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330元,由被告楼华梁负担。 原告王辉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楼华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炜青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人民陪审员  杨 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清

书记员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