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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400号

罗遂庚、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罗遂庚;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罗遂庚,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东。罗遂庚与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登人劳仲调字第7号劳动争议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