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罗遂庚,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东。罗遂庚与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登人劳仲调字第7号劳动争议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