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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执异13号

高福惠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与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晶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郭广辉、赵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晶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郭广辉;赵东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执异13号案外人:高福惠,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吴鹏,吉林王若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吕占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郭广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晶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郭广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郭广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郭广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广辉,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

被执行人:赵东梅,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辉农科)、吉林晶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辉农资)、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辉肥料)、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辉粮油)、郭广辉、赵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福惠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高福惠称,请求解除对登记在赵冬梅名下牌号为吉GL66**沃尔沃轿车的查封。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3日案外人高福惠与赵冬梅签订机动车买卖协议,支付40万元价款购买了赵冬梅所有的牌号为吉GL66**沃尔沃轿车,并一直占有至今。因号牌问题赵冬梅未办理该车的更名手续,后在招商银行与晶辉农科、赵冬梅等诉讼、执行一案中,因该车登记在赵冬梅名下被受诉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保全查封。案外人认为,车辆虽登记在赵冬梅名下,但在申请执行人案件起诉前,案外人即支付全部购车款购买了车辆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案外人为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本院查明,2015年10月10日,招商银行作为甲方与晶辉农科作为乙方签订《授信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日,招商银行分别与晶辉肥料、晶辉农资、晶辉粮油、郭广辉、赵冬梅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在授信期间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招商银行与晶辉农科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前述《授信协议》为主合同,为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晶辉农科愿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同时约定,全部5000万元授信额度由晶辉肥料、晶辉粮油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产、土地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招商银行按照上述协议发放贷款后,因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招商银行诉至本院,在该案的审理期间,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在车辆管理部门保全查封了被告赵冬梅名下的牌号为吉GL66**沃尔沃轿车的车籍。2017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6)吉0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本金3500万元及违约金(以3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本金895万元及违约金(以89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就被告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对被告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分别为长房权字第201509250632号、长房权字第201509250634号、长房权字第201509250636号、长房权字第201509250642号、长房权字第201509250640号、长房权字第201509250639号、长房权字第201509250638号、长房权字第2015092506**,坐落于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以西、南环路以北汇景新城781721[幢]71001至71008号房)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之价款在90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就被告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被告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证号为德国用(2015)第831000290号**落于德惠市振兴街、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5224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就被告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被告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均坐落于于德惠市大房身镇二十一公里路南,产权证号分别为吉房权德大字第87552709750号、吉房权德大字第87552709748号、吉房权德大字第87552709749号,房屋用途分别为办公楼、库房,建筑面积分别为789.6平方米、888平方米、44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德国用(2015)第831000299号、德国用(2015)第8310003**,分别座落于德惠市大房身镇高台子村二十一公里南侧、德惠市达家沟镇街道,地类(用途)分别为工业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5534平方米、8400平方米)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吉林晶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郭广辉、赵冬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本院立案执行该判决,案号为(2017)吉01执340号。另查明,2016年9月13日案外人高福惠与赵冬梅签订机动车买卖协议,约定高福惠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赵冬梅所有的牌号为吉GL66**沃尔沃轿车。同日高福惠通过银行转账向赵冬梅支付人民币40万元。2017年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保险单显示被保险人为高福惠。

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本院查封前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了涉案车辆,故应当认定案外人是涉案车辆的真实权利人,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牌号为吉GL66**沃尔沃轿车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黄 晶

代理

审判员  周翠翠

代理

审判员  蒋振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天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