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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执305号

郝为民、张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为民;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郝为民,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张**,男,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402民初9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中作出(2018)豫1402民初94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名下的河南豫酒商业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份额,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名下的河南豫酒商业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贾胜乐

审判员  董俊杰

审判员  郜运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