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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3821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与魏梅、柳文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魏梅;柳文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3821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陈金升。

被执行人:魏梅,女,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柳文艺,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梅、柳文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沪0105民初1941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梅、柳文艺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24,410.95元及利息人民币7,581.35元、逾期利息人民币4,342.1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6.2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魏梅、柳文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魏梅、柳文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18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魏梅、柳文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魏梅、柳文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魏梅、柳文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1月3日将被执行人魏梅、柳文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魏梅、柳文艺采取限制高消费。2019年1月4日委托当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柳文艺名下车辆。2019年1月14日委托被执行人魏梅、柳文艺户籍地法院调查其下落。2019年1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吴沁泉

审 判 员  蒋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熊利民

书 记 员  王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