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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277号

林咸富与屈吕进、陈加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咸富;屈吕进;陈加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民初277号

原告:林咸富,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屈吕进,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陈加程,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三门县。 原告林咸富与被告屈吕进、陈加程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如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许佳佳 代

书记员 柳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