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7民初23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大富路****。
法定代表人:聂燕龙,经理。
被
申请人: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小青,经理。 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冻结金额以139.788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