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56号 罪犯陈隆辉,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隆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47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隆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4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隆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隆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 薛晴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