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兵03刑更22号罪犯石维端,男,苗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石维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2月2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罪犯石维端曾减刑三次共四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于2019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认为,罪犯石维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石维端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维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石维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维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王 新 巍
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廷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