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会,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女,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义,男,193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宏,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上诉人李保会、李梅因与被上诉人李中义、李保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李保会、李梅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通知预交上诉费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保会、李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伟巍
审判员 宋新河
审判员 孟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宗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