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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4执保10号

王大业与张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大业;张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4执保10号

原告:王大业,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贝,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王大业与张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大业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贝购买的由长春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关区东至丙六十四路、南至丙五十二路、西至芳草街、北至锦湖大路第×××号房屋。申请人王大业以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一法2019年诉保字第×××号法院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贝购买的由长春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关区东至丙六十四路、南至丙五十二路、西至芳草街、北至锦湖大路第×××号房屋产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