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民申28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志桃,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阳洋,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再审申请人刘志桃因与被申请人欧阳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5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志桃申请再审称,(一)涉案房屋过户的条件并未成就。刘志桃与欧阳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欧阳洋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且无能力支付全款,刘志桃无法联系上欧阳洋并与其进行协商沟通,欧阳洋的违约导致涉案房屋过户条件并未成就,欧阳洋无权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二)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涉案房屋系刘志桃唯一房屋,刘志桃无其他收入,需抚养两个子女,该房屋也是两个子女读书的必要条件,若以原合同价格交易,刘志桃系弱势群体,势必生活困难。刘志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一)关于欧阳洋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问题。经审查,2016年12月23日,以刘志桃为甲方,欧阳洋为乙方,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湖津路121号6幢1单元3-5的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房屋成交总价为776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以按揭方式付款,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交付26000元予甲方,作为定金;乙方须于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交付135000元予甲方;乙方委托丙方向银行申请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610000元用于支付甲方房款,双方须于2017年2月15日前备齐办理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及费用交予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按揭贷款具体事宜以银行审批为准,如银行实际贷款金额低于乙方申请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过户之前支付给甲方……”合同还约定甲乙双方需配合丙方在2017年2月28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欧阳洋依约向刘志桃支付了房屋定金。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欧阳洋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欧阳洋。本案中,《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双方在2017年2月28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在过户当日欧阳洋向刘志桃支付135000元。依据该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与支付135000元房款是同时进行,因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欧阳洋有权不向刘志桃支付该笔款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解除或被依法撤销,对双方具有拘束力。《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了剩余房款61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如银行实际贷款金额低于申请金额,不足部分由欧阳洋在过户之前支付给刘志桃,现欧阳洋为实现合同目的提出将剩余房款支付给刘志桃符合前述合同约定。刘志桃申请再审称由于欧阳洋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且无能力支付全款,欧阳洋的违约行为导致涉案房屋过户条件并未成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一、二审法院判决在欧阳洋向刘志桃履行了剩余房款的支付义务后,刘志桃再行配合过户并无不当,刘志桃关于涉案房屋过户条件尚未成就,欧阳洋无权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刘志桃认为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其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刘志桃并未在本案一审中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二审中欧阳洋不同意对刘志桃的前述请求进行调解也不同意在二审中一并审理,故二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刘志桃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志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志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娅娟
审判员 何云海
审判员 陈福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治江
书记员 陈玥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