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21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李凯。 申请执行人张振东,农民。 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李凯与张振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振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凯执行款2.4万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合计24200元。因申请执行人李凯与被执行人张振东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已给付执行款1万,被执行人张振东于2019年5月1日前全额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凯执行款14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1421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依职权继续执行。 本裁定收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子刚
人民陪审员 郭丽杰
人民陪审员 万贺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连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