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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21执178号

李凯、张振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凯;张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21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李凯。 申请执行人张振东,农民。 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李凯与张振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振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凯执行款2.4万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合计24200元。因申请执行人李凯与被执行人张振东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已给付执行款1万,被执行人张振东于2019年5月1日前全额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凯执行款14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1421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依职权继续执行。 本裁定收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子刚

人民陪审员  郭丽杰

人民陪审员  万贺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连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