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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执68号

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庐山银河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庐山银河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星子鄱阳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紫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314774340C。

法定代表人:应建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庐山银河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星子县白鹿镇注册号:360427210005229。

法定代表人:郭斌斌。

被执行人: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星子县温泉镇注册号:360427210000345。

法定代表人:郭强。

被执行人:江西星子鄱阳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星子县温泉镇注册号:360427210001258。

法定代表人:唐大江。关于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庐山银河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星子鄱阳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赣04民初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西庐山银河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星子鄱阳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