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紫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314774340C。
法定代表人:应建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庐山银河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星子县白鹿镇注册号:360427210005229。
法定代表人:郭斌斌。
被执行人: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星子县温泉镇注册号:360427210000345。
法定代表人:郭强。
被执行人:江西星子鄱阳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星子县温泉镇注册号:360427210001258。
法定代表人:唐大江。关于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庐山银河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星子鄱阳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赣04民初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西庐山银河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星子鄱阳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翔 来自